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牛士伟与刘福、贾旭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士伟,刘福,贾旭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577号原告:牛士伟,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本村。被告:刘福,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三期早市。被告:贾旭,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红门服装商贸城三期早市。原告牛士伟与被告刘福、贾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士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元,由原告牛士伟负担。审判员  高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