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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贵文与周涛、赵应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贵文,周涛,赵应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304号原告:许贵文,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周涛,男,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赵应亮,男,1963年1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许贵文与周涛、赵应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许贵文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贵文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周涛、赵应亮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贵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许贵文承担。审 判 长  邢成进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人民陪审员  李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