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桂某、杨春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桂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申请执行人杨春珠,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桂伟志,男,199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桂志宇,男,200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桂某,系其父亲。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西门村民委员会杨家村小组。负责人杨富贵,该村小组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某等人与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西门村民委员会杨家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602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西门村民委员会杨家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西门村民委员会杨家村小组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西门村民委员会杨家村小组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四青街道办事处西门村民委员会杨家村小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25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