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军、邓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邓燕,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邓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鄂059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燕的银行存款293497.33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