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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新江与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江,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212号原告马新江,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杰,男,汉族,约45岁。本院受理原告马新江诉被告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候敬林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