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新江与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江,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212号原告马新江,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杰,男,汉族,约45岁。本院受理原告马新江诉被告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候敬林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