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376号原告:罗某。被告:宋某。原告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