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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376号原告:罗某。被告:宋某。原告罗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王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