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继祖与张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继祖,张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2077号原告:文继祖,男,生于1971年8月6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海松,男,生于1978年10月19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文继祖与被告张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文继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文继祖负担。审判员 杨彦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