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8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8179宗兴峰与蒋伟成、李江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兴峰,蒋伟成,李江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8179号原告:宗兴峰,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蒋伟成,男,199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李江维,男,198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宗兴峰与被告蒋伟成、李江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宗兴峰于2017年8月22日以被告李江维作为担保人已代被告蒋伟成偿还借款1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宗兴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兴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宗兴峰负担。审判员 薛 专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昌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