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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曾庆浓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519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庆浓,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龙岩市永定区。因盗窃于2O04年3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抓,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浓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瑛、代理检察员唐艺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O16年5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18幢施某经营的尊顶酒庄店面和施德堂店面,盗走一部苹果手机、现金72元和二条软灰七匹狼××价值420元)。2、2016年7月23目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18幢施某经营的尊顶酒庄店面和施德堂店面,盗走十八条白沙香烟、二条云烟、二条软灰七匹狼香烟、三条软红七匹狼香烟、二条硬红七匹狼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牡丹香烟、一条利群香烟、一条白色硬盒七匹狼香烟、三条白色石狮××价值共计3275元)。3、2016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18幢施某经营的尊顶酒庄店面和施德堂店面,盗走五条软灰七匹狼香烟、二条芙蓉王香烟、四条云烟、四条软红七匹狼香烟、五条硬红七匹狼香烟、一条厦门牌××价值共计41O0元)和一个礼盒葡萄酒。4、2016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18幢施某经营的尊顶酒庄店面和施德堂店面,盗走八条软灰七匹狼香烟、二条芙蓉王香烟、四条云烟、六条软红七匹狼香烟、六条硬红七匹狼香烟、三条纯雅七匹狼香烟、二条牡丹香烟和五瓶片仔癀洗发水(价值共计5888元)。5、2017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上店小区5幢洪某1经营的燕某缘食杂店,盗走二瓶贵州茅台酒、一条硬中华香烟、二条云烟、一条软灰七匹狼香烟、二条硬红七匹狼香烟、二条软红七匹狼香烟、一条红梅香烟、五条雄狮牌香烟、五条石狮牌××价值共计4960元)和金某茶叶、正山小种茶叶、一盒金线莲、一个宝路华牌石英手表。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有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曾庆浓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曾庆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O16年5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18幢施某经营的尊顶酒庄店面和施德堂店面,盗走一部苹果手机、现金72元和二条软灰七匹狼××价值420元)。2、2016年7月23目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18幢施某经营的尊顶酒庄店面和施德堂店面,盗走十八条白沙香烟、二条云烟、二条软灰七匹狼香烟、三条软红七匹狼香烟、二条硬红七匹狼香烟、一条芙蓉王香烟、一条牡丹香烟、一条利群香烟、一条白色硬盒七匹狼香烟、三条白色石狮××价值共计3275元)。3、2016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18幢施某经营的尊顶酒庄店面和施德堂店面,盗走五条软灰七匹狼香烟、二条芙蓉王香烟、四条云烟、四条软红七匹狼香烟、五条硬红七匹狼香烟、一条厦门牌××价值共计41O0元)和一个礼盒葡萄酒。4、2016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颖荣小区18幢施某经营的尊顶酒庄店面和施德堂店面,盗走八条软灰七匹狼香烟、二条芙蓉王香烟、四条云烟、六条软红七匹狼香烟、六条硬红七匹狼香烟、三条纯雅七匹狼香烟、二条牡丹香烟和五瓶片仔癀洗发水(价值共计5888元)。5、2017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曾庆浓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上店小区5幢洪某1经营的燕某缘食杂店,盗走二瓶贵州茅台酒、一条硬中华香烟、二条云烟、一条软灰七匹狼香烟、二条硬红七匹狼香烟、二条软红七匹狼香烟、一条红梅香烟、五条雄狮牌香烟、五条石狮牌××价值共计4960元)和金某茶叶、正山小种茶叶、一盒金线莲、一个宝路华牌石英手表。另查明,销赃人陈某已退赔被害人施某现金6000元、石狮牌香烟1条、400ml、750ml片仔癀洗发水各1瓶、共计6116元,退赔洪某1现金2230元、53度飞天茅台酒2瓶、雄狮牌香烟3条、石英手表一只。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庆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扣押的片仔癀洗发水、贵州茅台酒等物证;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施某、洪某1的陈述;价格认定、法庭科学DNA等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71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部分赔偿,可以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酌情从轻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庆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二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交)。二、责令被告人曾庆浓退赔施英才7639元及被盗的一部苹果手机、一盒葡萄酒,退赔洪秋燕被盗的金骏眉茶叶、正山小种茶叶、一盒金线莲。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曾庆浓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刘井树人民陪审员  谢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昊蓝速 录 员  康月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