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李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李一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3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胡红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钊,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一红,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诉被告李一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