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高乾程与刘舜、董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乾程,刘舜,董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288号原告:高乾程,男,200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小学五年级学生,住天津市河西区。法定诉讼代理人:高扬(原告之父),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刘舜,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天津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融,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天津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主要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华,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乾程与被告刘舜、被告董融、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高乾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乾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刘舜、被告董融负担50元。(已执行)审 判 长 邢纪璇人民陪审员 韩 铁人民陪审员 陈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刘艳萍书 记 员 张 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