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单晓燕、刘松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晓燕,刘松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单晓燕被执行人刘松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青温民初字第0010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松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松连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松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刘松连(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5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君勇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