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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襄城县双庙乡陈庄村委员会与陈黑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城县双庙乡陈庄村委员会,陈黑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869号原告襄城县双庙乡陈庄村委员会。住所地:襄城县双庙乡陈庄村。负责人陈朝营,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黑子,男,1949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双庙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黑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城县双庙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襄城县双庙乡陈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云东审 判 员  张双召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培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