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建梅与肖文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梅,肖文忠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461号原告:李建梅,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被告:肖文忠,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原告李建梅诉被告肖文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建梅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建梅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建梅负担。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