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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47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某,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徐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停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现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