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静与魏传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传山,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传山,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现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静,女,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上诉人魏传山因与被上诉人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6)鄂030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传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传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传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魏传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 斌审判员 熊 品审判员 刘 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正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