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4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至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定远县永康镇凌湖村立新三组其家中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五千余元。2017年2月14日,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赌博现场查获赌具及参赌人员、赌资若干。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定远县公安局退交违法所得5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追缴违法所得缴纳凭证、收缴非法财物缴纳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1、吴某、陈某1、陈某2、陈某3、赵某、张某2、陈某4、刘某、张某3、陈某5、陈某6、王某、常某、陈某7等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五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清退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兴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蓉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