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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伍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伍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民初222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伍剑,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超、吴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剑于2017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垫000222332的领用合约,从而成为了“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双方约定: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由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原告垫付的款项定期归还原告。被告在乒乓网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具体情况为:1、2017年2月19日在商户益阳市利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10000元;2、2017年2月19日在商户益阳市利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10000元;3、2017年2月19日在商户益阳市利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5000元,共计25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款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复印件,编号垫000222332)、《垫付宝服务协议》截图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已经通过签约、注册成为原告会员,取得了垫付宝账户,并知晓垫付宝业务的功能和相关协议内容。同时被告取得了可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垫付消费服务的资格,原被告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垫付消费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的事实;2、垫付宝交易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后,在原告的加盟商处进行信用消费2.5万元,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应当支付给加盟商的消费款项2.5万元,下欠垫付款本金2.5万元的事实;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复印件,编号垫000121471)一份,拟证明与被告进行交易的商家与原告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原告的正式会员,具有依照合同约定与其他会员进行垫付消费的主体资格,该商家并自愿承担相应比例的服务费的事实;4、垫付宝交易记录一份,拟证明该商家成为垫付宝会员后,与被告进行交易的事实;该笔交易系通过垫付宝进行的交易,原告就该笔交易金额已经代替被告向商家支付了相应款项的事实;5、《收货确认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已经收到通过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的事实;6、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53030821104XL,原告具有相关资质的事实。被告伍剑未到庭应诉,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伍剑(乙方)在湖南省××永××区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编号为垫000222332)一份,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登录网址××)注册成为会员,甲方授予乙方垫付宝账户,并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提供的资料,向乙方授予一定的账户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卖方会员处使用;乙方到垫付宝卖方会员处使用额度进行消费,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每期垫付宝账户账单日,最后还款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此外,乙方同意如乙方逾期还款,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同意承担的违约金,共包含以下三项: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乙方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通过法院诉讼渠道向乙方追讨,一旦甲方向法院起诉乙方追偿欠款的,除甲方向法院交纳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乙方承担外,乙方须对每个案件另行向甲方支付涉诉违约金10000元,用于弥补甲方启动诉讼程序耗费的各种人、财、物成本;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约签订后,被告伍剑于2017年2月19日在垫付宝卖方会员益阳市利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垫付了被告消费的款项25000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原告垫付款人民币2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剑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中,原告给被告垫付消费款25000元,被告不按时向原告返还垫付的款项25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垫付款2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同中,原、被告约定的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超过法律的规定,但原告在案中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诉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伍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500元;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被告伍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