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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文现与岳贵昌、张荣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现,岳贵昌,张荣分,岳智伟,山西省平顺县杏城九州矿石销售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041号原告程文现,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章亮,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贵昌,男,汉族,1963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任村镇井头村中区165号。被告张荣分,女,汉族,1964年9月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任村镇井头村中区165号,系被告岳贵昌妻子。被告岳智伟,男,汉族,1989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林滤大道中段26号院温莎王朝5号楼1单元1601号,系二被告之子。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平顺县杏城九州矿石销售场,住所地山西省平顺县杏城镇大石河村,负责人岳贵昌。原告程文现诉被告岳贵昌、张荣分、岳智伟、山西省平顺县杏城九州矿石销售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岳贵昌、张荣分、岳智伟、山西省平顺县杏城九州矿石销售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文现撤诉。案件受理费11999元,减半收取为599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罗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