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武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武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90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武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于北京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1988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199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武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京010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武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武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武顺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楼一层东南出口,扒窃被害人李某蓝色挎包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同日14时许,被告人杨武顺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儿童医院门诊楼三层问讯处,扒窃被害人朱某背包内手包一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公交卡等物品。被告人杨武顺于当日在儿童医院门诊楼三层被民警查获,被盗赃款已收缴、被盗物品已灭失。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13时许,李某带孩子到北京儿童医院看病,在急诊一层发现挎包拉链被打开,包内钱包被盗,钱包内现金1300余元,其中5元、10面值是连号,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李某报警。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8时许,朱某和母亲带着孩子去北京儿童医院去看病,在医院门诊楼三层给孩子输完液后发现黑色背包的拉链被打开了,背包内的手包不见了,后朱某报警。朱某手包内有六七张银行卡、社保卡、身份证、公交卡等,没有现金。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15时许,钟某在北京儿童医院监控室看监控录像时接到一名女子拨打“110”报警称在儿童医院输液室三层钱包被盗,钟某去找报警女子的途中,在输液室南侧通道见到一名中年男子体貌特征与监控录像显示在北京儿童医院建卡大厅门口盗窃一名女子背包的嫌疑人基本一致,于是钟某进行盘查,并将其控制带至派出所。4.证人高某的证言对证人钟某的证言予以佐证。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北京儿童医院监控录像显示的盗窃嫌疑人面部特征与被告人杨武顺的面部特征一致,为同一人像。6.赃款照片在案予以证实。7.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武顺实施盗窃的过程。8.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武顺被民警抓获。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在案扣押赃物及物品情况。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武顺前科情况。11.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杨武顺身份信息情况。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武顺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武顺在医院盗窃病人家属财物,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武顺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杨武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扣押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三元二角,其中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李某,余款冲抵被告人杨武顺罚金。三、继续向被告人杨武顺追缴未缴之赃物,发还被害人李某、朱某。四、在案扣押手机一部、加油卡一张、市政交通一卡通二张、手提袋一个,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杨武顺的上诉理由是,其未盗窃他人。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武顺犯盗窃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有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杨武顺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武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杨武顺所提其未盗窃他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杨武顺在医院内扒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有北京儿童医院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钟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杨武顺在一审阶段亦曾供认,足以认定,故杨武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杨武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武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胜涛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刘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