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杜宝宁与南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宝宁,南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026民初1653号原告:杜宝宁,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南鹏程,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杜宝宁与被告南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杜宝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偿还5000元利息,剩余本息至今未还。南鹏程辩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借钱后已经偿还了部分本息,现在仅欠原告本金1万元。因别人欠被告的钱收不回来,故被告没有钱偿还。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7日,被告因装修KTV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5%,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偿本息12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偿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南鹏程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杜宝宁剩余借款本金1万元,12月30日之前给付利息1万元,杜宝宁放弃剩余本息;二、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南鹏程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