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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执10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诉黄某、张某、信阳某公司、信阳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黄某,张某,信阳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02执1017-3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信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信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2016)豫1502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某、张某、信阳某公司、信阳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信阳某公司的预期收入187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孙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