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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与刘健、徐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刘健,徐洁,王艳军,李娜娜,徐同联,傅鹤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3号。负责人:孙坤召,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健,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洁,女,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王艳军,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娜娜,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同联,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傅鹤勤,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健、徐洁、王艳军、李娜娜、徐同联、傅鹤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被执行人均长期外出打工,现难以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能结案,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