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恢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善焦与霍金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李善焦,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津南。被执行人:霍金祥,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津南区。本院受理李善焦与霍金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南民一初字第3477号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