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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恢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善焦与霍金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2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李善焦,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津南。被执行人:霍金祥,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津南区。本院受理李善焦与霍金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南民一初字第3477号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广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