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道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837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道呈,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关于被执行人张道呈罚金一案,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道呈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滨州邹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914.41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张道呈现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交付的罚金50000元,应当继续交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张道呈罚金5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双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