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铜锁与蔡少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铜锁,蔡少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271号原告杨铜锁,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景发、祁冰洋,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蔡少伟,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生,住宜阳县。原告杨铜锁诉被告蔡少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杨铜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铜锁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铜锁负担。审 判 长 王小飞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