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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铜锁与蔡少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铜锁,蔡少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271号原告杨铜锁,男,汉族,1963年4月21日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景发、祁冰洋,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等特别授权。被告蔡少伟,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生,住宜阳县。原告杨铜锁诉被告蔡少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杨铜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铜锁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铜锁负担。审 判 长  王小飞人民陪审员  马霄瑞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