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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淦,邵倩云,方晓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方淦,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邵倩云,女,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方晓威,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淦、邵倩云、方晓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方淦、邵倩云、方晓威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5日通过公安布控,抓获被执行人邵倩云,其当场支付案款10000元,并交纳罚金1000元,后承诺7月开始,每月底支付1000元到2000元,用于偿还(2017)浙0122执742号、(2017)浙0122执771号两案。2017年7月19日,被执行人方淦到庭申报财产,并承诺从2017年7月开始,每月至少支付3500元到法院,用于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方晓威公安暂无反馈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