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泽彬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彬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彬,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雅安市森林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彬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涛、被告人王泽彬及其辩护人郭凤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月,被告人王泽彬以5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七盘村6组庙子岗林场“四方石”(小地名)内已择兜树木的采伐权。2017年3月初,被告人王泽彬为便于运输、加工制作,雇请民工王某等4人对上述树木再次进行补兜。被告人王泽彬只是对民工王某作了口头交代,只能把已经择兜范围内的树木进行补兜,并没有到现场指清边界,导致民工超范围、将隔离带的树木进行了择兜。经勘验,超范围采伐杉木树共计919株,合计蓄积为186.2741立方米。2017年3月6日,被告人王泽彬发现民工超范��、将隔离带的树木进行择兜的情况后,立即打电话报告雅安市雨城区森林公安分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泽彬书面承诺愿意按照超范围砍伐树木3倍的数量进行补栽补种,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泽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采伐转让协议、采伐作业设计图、采伐许可证、青山检尺野账单、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承诺书、谅解书,证人李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泽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彬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王泽彬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愿意补栽补种,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泽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泽彬在雅安市雨城区北郊乡七盘村六组“四方石”,按滥伐杉木树数量的三倍补栽补种,成活率在85%以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卫人民陪审员 冯荣康人民陪审员 丁体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