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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彭建忠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建忠,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于莆田市荔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伟国,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建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建忠及其辩护人陈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起,被告人彭建忠在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红柱子自己经营的“护康家政”店内坐庄,非法收受参赌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后转投给上家同案人“阿某”(另案处理),并以揽注金额的5%作为报酬从中非法牟利。同年3月15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店内抓获被告人彭建忠,并扣押记录押注号码及金额的账本2本、“六合彩”书籍1本及赌资人民币630元。据扣押的账本统计,被告人彭建忠共非法揽注猜码14期,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872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9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建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林某、陈某的证言,扣押笔录、决定书及清单,账本,账单统计表,“六合彩”书籍,参赌人员押注短信截图,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账单页照片,临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以及被告人彭建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莆田市荔城区司法局经过审前评估,认为被告人彭建忠缺乏家庭帮教基础,村居帮教条件也不成熟,不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彭建忠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36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建忠以牟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数额达人民币7872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建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建忠缺乏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对其不适宜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彭建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全部退赃和交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建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二、被告人彭建忠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九百三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扣押的赌资人民币六百三十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邱晓敏人民陪审员  陈琳琳人民陪审员  郑育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