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启明申请执行蒲绍万、刘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明,蒲绍万,刘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杨启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3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柏杨村。被执行人:蒲绍万,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23日,四川省蓬溪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南段。被执行人:刘娅君,女,汉族,生于1971年11月7日,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安绵大道南段。本院在执行杨启明申请执行蒲绍万、刘娅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启明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