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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车国际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车国际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车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曹国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建民,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中车国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9479081.5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三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送达执行通知书,但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三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车国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民币209479081.5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予执行。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车国际有限公司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郭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