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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佳乐、陈凯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佳乐,陈凯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679号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2402室。法定代表人:季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璐珂,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万强,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佳乐,男,汉族,1998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陈凯迪,女,汉族,1994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佳乐、陈凯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之江人民陪审员  傅利旺人民陪审员  章 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