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荆裁[2014]85号裁决书,在执行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与湖北世达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4)鄂荆门执他字第00029-4号执行裁定,终结荆门仲裁委员会荆裁[2014]8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楚佳门窗荆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京山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荆裁[2014]85号裁决一案指定由京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吴林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皮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