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二玉诉被告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关于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7)皖0303行初39号陈二玉:你(单位)诉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关于道路交通管理(道路)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其它实际开支50元,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附: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一份(举证期限:30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