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2执32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孝棋、叶发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孝棋,叶发建,刘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2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孝棋,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叶发建,男,汉族,1975年6月30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现住于晋安区,被执行人刘华敏,女,汉族,1977年2月1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现住于晋安区,申请执行人林孝棋与被执行人叶发建、刘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叶发建、刘华敏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孝棋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林孝棋与被执行人叶发建、刘华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林孝棋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叶发建、刘华敏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林孝棋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