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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王立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王立金,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20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闫维峰,职务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阳,职务清收员。被告:王立金,男,住肇东市。被告:李淑芝,女,住肇东市。被告:王振宽,男,住肇东市。被告:王桂荣,女,住肇东市。被告:桑殿文,男,住肇东市。被告:陶桂玲,女,住肇东市。被告:齐林,男,住肇东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与被告王立金、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委托代理人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齐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立金、李淑芝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44元,被告王振宽、王桂荣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49元,被告桑殿文、陶桂玲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74元,本息合计94,767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25日起至结清之日止期间逾期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六被告及担保人齐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和担保责任,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5日六被告王立金、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由齐林担保,与原告签定小额农户联保贷款合同,每户分别为30,000元,年利率13.5%,当时约定前10个月每月还息,后两月偿还本金及利息。然而六被告到期后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4,767元至今未付。被告王立金、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齐林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立金、李淑芝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振宽、王桂荣系夫妻关系,被告桑殿文、陶桂玲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5日被告王立金、王振宽、桑殿文组成联保组,由被告齐林担保,分别在原告处贷款。被告王立金、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与原告签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齐林与原告签定了第三方担保书。约定被告王立金、王振宽、桑殿文各贷款30,000元,年利率13.5%,约定前10个月每月还息,即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还利息,2017年2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分两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如逾期,加收30%罚息。被告王立金、王振宽、桑殿文给原告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手工)借据各1份。贷款到期后,被告王立金、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王立金、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齐林拒不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立金、王振宽、桑殿文分别在原告处贷款,与原告签定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李淑芝系王立金配偶,被告王桂荣系被告王振宽配偶,被告陶桂玲系被告桑殿文配偶,对其配偶的借款均知情,并在贷款联保协议书及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被告王立金、王振宽、桑殿文所欠原告借款应视为其各自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立金、王振宽、桑殿文组成联保组,应互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淑芝、王桂荣、陶桂玲应只对其本人配偶的借款承担给付责任,对其他被告借款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齐林与原告签定了小额保证贷款第三方担保书,应对上述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立金、李淑芝、王振宽、王桂荣、桑殿文、陶桂玲、齐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金、李淑芝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17.55%计算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王振宽、王桂荣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17.55%计算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桑殿文、陶桂玲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肇东市支行贷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17.55%计算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上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立金、王振宽、桑殿文、齐林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丛晓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