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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庆国、王桂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庆国,王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董庆国,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执行人:王桂喜,男,198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庆国与被执行人王桂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桂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桂喜的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王桂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王桂喜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495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亓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