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杨改芹、原松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杨改芹,原松亮,原明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58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负责人徐晓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安方,该社职工。被告杨改芹,女,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松亮,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原明亮,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诉被告杨改芹、原松亮、原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