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陈燕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陈燕洲,XX冲,马爱萍,杜坤,毛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458号。组织机构代码:73819662-8。被执行人陈燕洲,男,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XX冲,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马爱萍,女,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杜坤,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毛程程,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燕洲、XX冲、马爱萍、杜坤、毛程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