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万宣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万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终62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万宣,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郸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0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桐柏路分局执行逮捕。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万宣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豫01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万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弓某人民币5435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107元。原审被告人赵万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万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万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万宣撤回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军审判员 徐卫岭审判员 王新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