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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贵州金合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金合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金合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播箕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56607326Q。法定代表人:成旭,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叶文胜,贵州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滥坝镇发齐村,组织机构代码:77056399-3。法定代表人:龙红。申请执行人贵州金合能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县瑞发煤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89.55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19915元银行存款,现已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通过本院调查发现,水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2)黔水民初字第217号、(2012)黔水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2)黔水民初字第195号、(2013)黔水民初字第643号、(2013)黔水民初字第944号、(2014)黔水民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等生效裁判文书时,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黔水执字第00129-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厂房、土地、设施、设备等作价806.24万元以物抵债给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杨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兆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