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青申请邓履芳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特98号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邓履芳,女,汉族,1934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李青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履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申请人李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青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青撤诉。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