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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青申请邓履芳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特98号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邓履芳,女,汉族,1934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李青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邓履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申请人李青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青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青撤诉。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