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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庆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庆康,邵继伦,陈新新,邵庆海,邵吉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张兆起。被执行人:邵庆康,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邵继伦,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陈新新,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邵庆海,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执行人:邵吉五,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书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