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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艳花与被执行人彭岳雄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花,彭岳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93号申请人:杨艳花,女,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被执行人:彭岳雄,男,汉族,武汉市武昌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艳花与被执行人彭岳雄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到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彭岳雄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彭岳雄目前在上述部门均无财产登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震龙审 判 员  曾梅来代理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名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