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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与石狮市兴盛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石狮市兴盛五金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911号原告: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组织机构代码58113767X。负责人:王清镖,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秀贝,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石狮市兴盛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文行灯饰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774282082。法定代表人:王火朝,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石狮市兴盛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以“因被告已主动支付拖欠的租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石狮市宝盖镇上浦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黄招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丽蓉速录员  杨少娜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