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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尚刚于与被申请人李辉、郑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刚,李辉,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106号申请人:尚刚,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辉,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艳,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尚刚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辉、郑艳二人的工资在1008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尚刚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99140804682017000022的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辉、郑艳的工资在1008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惠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