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杨某、任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任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刑初7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营口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临时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2015年12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玉宏,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吕毅然,辽宁史立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姜仁杰,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任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日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雅慧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