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阮福平与被告刘荣勤、苏才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福平,刘荣勤,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3091号原告:阮福平,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荣勤,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苏才女,女,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阮福平与被告刘荣勤、苏才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荣勤、苏才女经本院公告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刘荣勤、苏才女立即偿还阮福平借款15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荣勤、苏才女承担。事实和理由:刘荣勤、苏才女因家庭经营需要,于2015年1月8日向阮福平借款20000元。经催要,刘荣勤、苏才女于2015年7月24日偿还3000元,2015年9月偿还1900元。尚欠借款15100元阮富平向刘荣勤、苏才女多次催要未果。刘荣勤、苏才女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8日,刘荣勤向阮福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阮富平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今借人:刘荣勤;2015.1.8。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刘荣勤、苏才女于2015年7月24日偿还借款3000元,2015年9月偿还借款1900元。剩余借款15100元未偿还。庭审后,阮富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才女的起诉。以上事实有阮福平提交的借条一份及阮福平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荣勤向阮福平借款20000元,刘荣勤已偿还借款4900元,尚欠阮富平借款15100元,应当清偿。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阮富平可随时要求刘荣勤偿还借款。刘荣勤、苏才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庭审后,阮富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才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本院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故阮福平的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荣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阮福平借款本金15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8元,由被告刘荣勤负担。因此款原告阮福平已垫交,被告刘荣勤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阮福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78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姚卫强人民陪审员 杜艳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林秀书 记 员 杨正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