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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熊亮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熊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74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熊亮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0.07. 05 文化程度 高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大英县 住所地 同上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 施 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陈谷祥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736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6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熊亮到本市武侯区机投镇九康环路金双楠小区缤果网吧上网,次日6 时12分准备离开时,发现正在熟睡的受害人王某某将一部价值 2573元人民币的玫魂金色OPPO R9S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充电,遂将该手机盗走。当日16时许,熊亮在本市火车北站附近以1500 元的价格将该手机销赃。2017年7月2日,民警在成华区北站东街3号樱桃花园网吧将熊亮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一部。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意见 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另,被告人熊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熊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亮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熊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熊亮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毅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雅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