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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高桃与方凤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桃,方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桃,女,汉族,生于1982年7月15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方凤莲,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20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作出的(2016)佳民初第00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方凤莲中国建设银行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园支行6217004120001xxxxxx的账户存款4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江涛 搜索“”